雲林縣安南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教育法「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二、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府教學字第1010407589號函修正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貳、目的
一、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 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
二、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三、協助學生家長了解學生在校之學習過程與學習結果,以 便家長對學生提供必要的補救與協助。
參、評量的原則
一、評量應依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
二、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肆、評量的範圍
一、學習領域評量: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 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 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伍、評量的方式
一、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二、定期評量以筆試為原則,其他方式為輔;平時評量則以多元評量方式為原則。
三、定期評量每學期舉行三次(新生一年級上學期二次),日期於學期開始前學校的行事曆中明訂之。
四、平時評量的時機與次數由各領域任課教師根據需要自行決定。
五、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定期與平時評量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
六、各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 領域總節數除之。
七、任課教師依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採取多元的評 量方式,如:筆試、口試、表演、實作、創作作品、作業、口頭或書面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 踐、檢核表、過關評量、學習歷程檔案等。
八、教師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或家長檢核做為學習領域評量或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參考資料。
陸、評量的記錄
一、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二、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 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三、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五、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配合學務系統格式記錄,列入檔案存查。
六、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相關規定辦理,且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柒、畢業辦法
一、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至於一百零一學年度前已入學之學生核發畢業證書之標準則應依原成績評量規定辦理。
捌、附則
本辦法呈校長核定並經教師晨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